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益民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办学,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徫法规。高投入、低收费,方便和服务广大高新区华阳、中和及周边地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就读,提高全民素质。
第四条 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劲松社区九社。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合伙人为:裴贻华 裴昊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裴贻华 裴昊 金额: 各占二分之一
第九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
1、办学层次及形式:初等教育。
2、专业设置:小学学制六年,初中学制三年。
3、招生对象及区域:成都高新区华阳、中和范围内。
4、办学规模:在2010年在校学生班级20个,总人数达900人以上。
第十条 合伙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学校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学校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选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及各处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裴贻华为合伙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人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人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校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校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校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校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学校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裴贻华、裴贻兰的等额出资,股份各占二分之一。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 本校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必须首先偿还教师工资和学生学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出资人全额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5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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